从司法消极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——美国最高法院在选民资格案件中的司法哲学
作者: 张卓明
关键词: 选举权 选民资格 司法哲学 美国最高法院
摘要:美国内战后联邦宪法的修正, 使得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各州对选民资格的法律限制, 成为可能.但是, 自1874年以后的70年间, 最高法院在选民资格案件中始终持消极主义的司法哲学, 在法律方法上, 表现为对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的倚重.1944年至1962年间, 最高法院开始注重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, 初步呈现出能动主义的司法哲学.自1962年以来, 最高法院全面进入司法能动主义时代, 州法对选民资格的调控权因此受到极大限制.尽管如此, 最高法院仍需考虑制宪者的原初意图, 尊重州权和联邦主义, 这构成司法能动主义的边界.最高法院司法哲学的变化, 最终受制于宪制安排、时代氛围和社会需求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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