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场·契约·法律——对清中期乡村租佃的另一种思考
作者: 王聪聪
关键词: 清中期 租佃市场 契约瑕疵 法律困境
摘要:租佃是实现土地与劳动力有效结合的重要农业生产方式。清中期乡村社会中,租佃市场正在形成与发育,但契约与法律构成了租佃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制度性障碍。租佃契约内容缺乏确定性,不但无法规范双方权利义务,反而与信息不对称等市场缺陷相叠加,加剧市场争诉。而且租佃法律形式分散,内容亦不完备,无法有效规制市场争诉与无序。这无法使租佃市场从无序转型为有序,不能推动市场成长与农业发展。
上一篇:第一页
下一篇: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研究